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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保才与董**、仝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仝**因与被上诉人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董**、仝**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石*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董**、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董**、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董**、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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