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詹**的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鉴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