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