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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李**与被上诉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于2014年6月16日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刘**、李**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目前暂算至2014年6月10日利息为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李**负担。刘**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瓯**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并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温瓯商初字第6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审理。2014年11月26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周*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刘**、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与李**的委托代理人赵**,谢**的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刘**、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32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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