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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润**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限责任公司、河南星**限公司、河南**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润**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限责任公司、河南星**限公司、河南**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润**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限责任公司、河南星**限公司、河南**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安**安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润**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星**限公司、河南**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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