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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等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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