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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李**等与杨**、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李**诉被告杨**、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红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夏**、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杨**因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四次向其借款70万元,并约定利息。杨**分别出具了四张借条,答应很快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推拖不还。牛**在借款时与杨**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并自2016年2月2日始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杨**认可借款及利息约定的事实,但称其已偿还利息至2015年11月份。

被告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曾向原告借款四次,分别为:2015年2月17日借款20万元,月利息3分;2015年5月9日借款20万元,月利息3分;2015年7月6日借款20万元,月利息3分;2015年8月15日借款10万元,月利息5分;杨**偿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5年11月份。

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1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杨**向其借款70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杨**认可,且有原告提供的借据等书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牛**应对此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6年2月2日始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应以年利率24%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牛秀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李**借款本金七十万元,并以年利率24%为限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6年2月2日始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九百五十三元,减半收取五千九百七十六元五角,由被告杨**、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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