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张*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减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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