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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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