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唐**与被告张**、张**、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张**、张**、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委托代理人付春霞,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2014年,原告唐**女儿唐**与被告张**自由恋爱,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张**以给其母亲崔**治病为由,借原告唐**钱款40000元,言*出院后归还。但是被告母亲出院后一直未偿还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予偿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利息)损失。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商业银行借款利率计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是原告唐*占女儿唐**交给本被告一张唐*占4万元的存折,由本被告哥张*去取的款,2万元用于本被告母亲治病,去年秋,唐*占与别人打架需赔偿他人,当着汝南县**村支部书记王*的面已经还了2万元,剩下2万元,本被告转存后交给唐**了。原告提供证据后本被告再辩解。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建立、崔**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唐*占女儿唐**与被告张**举办典礼后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张**母亲崔**因病需要治疗,唐**将其父亲唐*占名下40000元存折交给被告张**使用。后唐**与被告张**产生矛盾分居,双方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案外人唐**向父亲唐**借款,用于被告张**履行赡养义务,系其与被告张**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向原告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选择起诉被告张**偿还此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4日至被告偿还清债务之日,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张**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与其陈述自相矛盾,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辩称2万元已还、另2万元交给唐**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原告唐**请求被告张建立、崔**偿还借款,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偿还原告唐**借款4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4日至被告偿还清债务之日,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借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唐**对被告张建立、崔**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