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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