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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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