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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