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陈*、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陈*、沈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陈*、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陈*、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某、陈*、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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