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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在外打工认识后便同居生活,2004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7月18日生育长女郭**,2009年9月12日生育次女郭**。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加之被告在信奉佛教后思想发生改变,致夫妻矛盾激化,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底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3月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要求。现双方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郭**由原告抚养,郭**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于2003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4年7月18日生育长女郭*甲,2004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12日生育次女郭*乙。长女郭*甲现随被告郭*生活,次女郭*乙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2014年底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未达成协议,2015年3月14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1日22日,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手续、(2015)遂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户籍证明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正常夫妻关系的纽带,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现在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原被告双方现各自直接抚养一个孩子,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出发,不宜改变现状,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离婚;

二、长女郭**由被告郭*直接抚养,次女郭*乙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原被告双方均有探视对方所抚养子女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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