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恒诉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徐**、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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