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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