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诉洛阳南**限公司、王**进行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诉洛阳南**限公司、王**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高**称:洛阳南**限公司于2007年2月5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全由被告借贷,申报工商登记时,登记为与被申请人王**各50%股份。该公司成立至公司解散,即没有进行经营核算,也没有进行盈亏清算,更没有进行资产清理,实际上该公司处于停滞状况,未进行正常运营。洛阳南**限公司原经营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农副产品、服装服饰、日用百货的销售。该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因申请人忙于其他事务,公司交于被申请人王**管理,但其管理中,始终不向申请人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产盈亏情况,申请人多次催问,均遭其拒绝。申请人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公布清算结果,但被申请人王**拒绝清算和公布公司账目,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洛阳南**限公司进行清算,并依法分配申请人的清算所得。

被申请人王**称:被申请人虽为洛阳南**限公司登记股东之一、执行董事,但被申请人没有参与洛阳南**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洛阳南**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王**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从申请人高**的申请书看,洛阳南**限公司注册资金是申请人所借贷,被申请人没有经营管理过洛阳南**限公司,洛阳南**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洛阳南**限公司100万元注册资本现在何处?公司从事过何种经营活动?有何登记在洛阳南**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洛阳南**限公司财务报表及账册在何处?谁是财务负责人等等问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起诉撤销公司之诉时,即向贵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提出,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贵院审理撤销公司之诉的合议庭并未认真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贵院应查明以上事实,以便做出公正裁决及组织清算。

本院查明

经查明,2013年5月21日,经本院(2012)洛**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洛阳南**限公司予以解散。申请人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洛阳南**限公司进行公司清算。2013年9月18日上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本院给双方7日时间进行和解或自行清算,否则法院要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时间到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达成和解或自行清算。2013年12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高**对洛阳南**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决定依法成立清算组,由王**担任清算组组长,叶**、韩**任清算组成员(均为律师)。2015年8月18日本院作出决定,原清算组组长王**不再担任清算组组长,由洛阳**事务所主任王**担任清算组组长,清算组成员为王**、叶**、韩**。2015年10月19日本院给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发函,告知申请人高**申请对被申请人洛阳南**限公司、王**进行强制清算一事。洛阳南**限公司清算组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洛阳南**限公司清算分配方案。并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确认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洛阳南**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递交的洛阳南**限公司清算分配方案合法公正,并无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洛阳南**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予以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