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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吴**、陈**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吴**、陈**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祁**,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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