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吴**、陈**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祁**,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