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对被告王**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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