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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