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刘*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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