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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以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南**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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