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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河南省**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团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宁,被上诉人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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