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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雷艳军与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桑**、刘**、路利军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雷*军诉被告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桑**、刘**、路利军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雷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雷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雷艳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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