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雷*军诉被告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桑**、刘**、路利军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雷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雷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雷艳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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