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翔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魏**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浚法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翔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翔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梁**、陈**,被上诉人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