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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1.5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3666.5元,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负担88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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