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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中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罗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李*中及诉讼代理人丁*、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18时许,漯河召陵区召陵镇沟李村村民李*中酒后到被告人李*某家中骂李*某父亲,李*某从家中出来后,二人发生厮打,李*某随手拿起一把板凳将被害人李*中砸伤,致李*中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气,经法医鉴定,李*中所受损失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李*某的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原告人轻伤二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李*中身份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漯**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漯**心医院诊断证明、漯**医院出院证明等。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李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数额过高,无力承担,请求法院在合理范围内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18时许,漯河召陵区召陵镇沟李村村民李*中酒后到被告人李*某家门口骂李*某父亲,李*某从家中出来后,二人发生厮打。李*某用板凳将被害人李*中砸伤,致李*中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气。经法医鉴定,李*中所受损失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李*某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6月16日,其正在家睡觉,听见同村的李*中可能喝点酒,在门口提其已故父亲的名字大骂,其出大门看到李*中的弟弟李*耀也过来骂其,就掏出手机准备报警。但李*中两兄弟都骂,其就拿手机扔他们,没扔住。李*中用拳头先打了其头,其也还手照李*中头上打了一拳,李*耀用自行车往其身上砸,三人就撕拽在一起,三人互相打了有大概十分钟,被同村的邻居劝开,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赶过来把其带到派出所。

被害人李*中陈述证明:2015年6月16日下午18时许,其在家喝了七两左右酒,喝多了,就到李*某的家门口骂开了,李*某出来把其打到在地上后用板凳砸,后来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其左肋骨被李*某打伤了,其他的事其喝酒喝多了,就不知道了。

证人李*耀证言证明:2015年6月16日18时许,其骑着自行车回家,走到李*某门口,看到李*某掂着砖头砸其二哥李*中,上前劝时被同村人拉住了。李*某掂住板凳朝李*中肋上砸,李*中当时就在地上趴着。之后就不打了,其拉李*中往东走时,李*某又跺了其一脚,之后李*中说疼的厉害,其打了120后又打了110报警。其没有参与打架。

证人李*兵证言证明:2015年6月16日下午18时许,其在老丈人家说话,听见有人骂李*某的父亲李**,出去看到是李*中在骂,其老丈人还劝李*中回去,李*中喝酒喝多了不听劝仍然骂,其老丈人就不理他了。过了一会其听见外面热闹,出去看到同村劝架的人一边拉李*某,一边拉李*耀,李*耀不走,李*中追着李*某打,其就上前拉李*中,后李*中又骂李*某,李*某掂块砖扔了下,不知道扔住人没有。李*某又从张**家门口拿了板凳朝李*中头上砸,李*中用手挡住了。李*耀掂了小块砖砸住李*某脚脖,李*某往北退时碰到门坛倒地了,李*中想上前打李*某,李*某站起来推了李*中,把李*中推到一边了,李*耀上去就和李*某打成一块了,两个人相互打起来,后来两人不打了被人劝开了。李*中说身上疼就报警了。

证人李*士证言证明:2015年6月16日下午6时左右,其在李*某家对面商店玩,李*中在李*某门口骂,骂了一会,李*中弟弟李*耀过来了,李*中就提到李*某父亲的名字骂,骂了一会,李*某从家出来,三人开始打,开始他们用拳脚对着打,后李*某拾起凳子朝李*中砸了一下,其和同村人过去拉架,其拉住李*耀,李*耀说其拉偏架。其二人就不拉了,李*中兄弟与李*某对着打起来,后来李*耀和李*某他俩撕拽到一起,李*中不打了站在一边,其过去把李*耀和李*某拉开,后来就不打了。李*耀和他妻子拉着李*中往东去了,路上李*中躺在地上,等到派出所民警还有120急救车来了把李*中拉到了医院。李*中、李*耀、李*某三人都参与打架了。

证人李**证言证明:2015年6月16日大概下午6时许,其从村西头往家走,看到李*中在李*某家门口骂,李*中看到李*耀过去了,就用拳朝李*某身上打,李*某也还手打李*中,李*耀过去掂起自行车往李*某身上砸,砸住李*某但没有把他砸到,李*中就从地上掂块砖砸李*某,砸住李*某脚了,李*某也拾起砖砸李*中,砸住哪里其也不清楚。后李*中把李*某打到,又被别人劝开了,李*中走没多远就晕了,躺地上了,后来李*中被120急救车拉走了。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天)公(刑)鉴(法医)字(2015)317号鉴定书证明:李*中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22日,召**出所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

前科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召陵区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户籍证明:李某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查明: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中在漯**心医院住院7天。李*中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5274.25元。李*中及护理人员李*耀的职业为农民,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9416.10元。

上述事实有漯**心医院住院病历、病人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案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李*中身体,致李*中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成立。李*中酒后辱骂李*某父亲,对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李*某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对其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经计算,1、医疗费5274.25元;2、误工费2322元(9416.10元÷365天×90天);3、营养费70元(10元/天×7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5、护理费181元(9416.10元÷365天×7天)。以上共计8057.25元。依法应由被告人李*某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其主张的交通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无法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所提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中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57.25元,上述赔偿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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