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建设**州上街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江*(郑州**限公司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州上街区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以被申请人江*(郑州**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17日归还我行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州上街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州上街区支行撤回申请。
诉讼费57390元减半收取28695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州上街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