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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新**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晖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判决错误。新**公司依法提起上诉后,在未接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竟被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后经向新**公司经办本案上诉事宜的员工和中国邮政快递人员调查核实,得知快递人员在电话询问新**公司的具体地址后,认为不属于其负责投递的区域范围,便将邮件退回了处理中心,后该邮件又被退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未经电话核实的情况下即对新**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严重不负责任。(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赵**为证明其主体资格,分别向郑州**法院和二**法院提交了其婚姻证明,经比对两份婚姻证明存在篡改的情形,涉嫌伪造。综上,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提交意见称: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缺席判决问题。经查阅二审卷宗,新**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按照新**公司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留地址向新**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1月25日,该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2014年2月10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新**公司未能到庭。二审法院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邮件回执及新**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的事实,依法作出按新**公司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录音资料,以证明中国邮政快递人员未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赵**对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新**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且该录音资料的内容仅显示中国邮政快递人员认可其可能在电话核实新**公司的详细地址后,将邮件退回处理中心分拣,并不能证明中**公司重新分拣后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的邮件。因此,新**公司仅依据该录音资料主张二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转票证据不足,其以二审法院未经转票传唤即缺席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二)新**公司针对一审判决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

综上,新晖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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