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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