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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公司与顾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顾**诉驻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顾**、驻马**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顾**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驻马**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驻马**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顾森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均由驻马**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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