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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于2014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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