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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2月13日15时许,睢县匡城乡慢雪村村民孙*与本村邻居徐*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孙*与徐*的大儿子孙*甲等人发生厮打,报警后匡**出所民警处警。徐*的大女婿被告人段*闻讯赶到现场,孙*的而儿子孙*乙开车拉着孙*去医院治伤,徐*及其儿子孙*甲、女婿段*等人回家。孙*乙拉着孙*夫妻去医院途中与闻讯赶回家的孙*大儿子孙*丙相遇。孙*丙不罢休与孙*等人开车返回慢雪村。孙*伙同众亲属到徐*家门口辱骂,孙*拿着一把钢叉闯入徐*家中将孙*甲的棉衣袖叉烂,徐*家人用手机录像时,孙*从徐*家中跑出。在徐*家门口双方亲属多人发生辱骂和厮打。被告人段*与孙*发生厮打,孙*当场受伤。经鉴定,孙*的右侧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孙*的双眼挫伤和体表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实,辩称没有非法侵入徐*的住宅。庭审后被告人孙*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5时许,睢县匡城乡慢雪村村民孙*与本村邻居徐*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孙*与徐*的大儿子孙*甲等人发生厮打,报警后匡**出所民警处警。徐*的大女婿被告人段*闻讯赶到现场,孙*的儿子孙*乙开车拉着孙*去医院治伤,徐*及其儿子孙*甲、女婿段*等人回家。孙*乙拉着孙*夫妻去医院途中与闻讯赶回家的孙*大儿子孙*丙相遇。孙*丙不罢休与孙*等人开车返回慢雪村。孙*伙同众亲属到徐*家门口辱骂,孙*拿着一把钢叉闯入徐*家中将孙*甲的棉衣袖叉烂,徐*家人用手机录像时,孙*从徐*家中跑出。在徐*家门口双方亲属多人发生辱骂和厮打。段*与孙*发生厮打,孙*当场受伤。经鉴定,孙*的右侧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庭审后,段*、徐*、孙*甲、孙*丁与孙*、孙*丙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段*、徐*、孙*甲、孙*丁赔偿孙*、孙*丙等人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段*、徐*、孙*甲、孙*丁对孙*的行为表示谅解,孙*对段*的行为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13日下午14时许,其去老院劈柴火,发现两根棍不见了就骂了一句,孙*甲就与其对骂,进而引起厮打,孙*甲的父母也出来参与厮打。其妻轩某过来后,他们就回家了。其走到范洼北边十字路口时,遇到其大儿子孙*丙。其就与孙*丙等人开车返回慢雪村。其到徐*家门与孙*甲厮打时,孙*甲用棍朝其右腿夯了一下。其大儿子孙*丙过去后,其与段*厮打,段*将其捺倒在地后,用脚朝其腿上跺了几脚,其就腿疼得起不来了。

2、受害人陈述。

⑴受害人徐*的陈述。2015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其赶会回到家听到孙*骂其小名,其一搭腔,孙*就一脚将其跺倒并打其腰部。其将其儿子孙*甲喊过来后,孙*甲将孙*推到门口,孙*的妻子轩某过来骂,孙*甲出去与孙*夫妻厮打起来,胳膊被咬伤。派出所的民警处警后,孙*的儿子拉着孙*夫妻去医院治病去了。约半个小时后,孙*拿着一把钢叉到其家中,说“小**,我扎死你”,用钢叉戳其儿子孙*甲,孙*甲的手被擦伤了,衣服上也有印迹,其女儿孙*丁开始用手机录像,孙*就往外跑,跑到门口时,孙*的二儿子孙*乙让孙*躺下,与上前阻拦的孙*甲发生厮打。孙*的大儿子孙*丙用凳子砸孙*甲的头部,孙*打其大女儿孙**,段*去拉孙**时,孙*丙用拳打段*,两人厮打起来,一会儿民警赶到处警了。

⑵受害人段*的陈述。2015年2月13日下午,其在范洼集上买东西,接到其妻妹孙**的电话后,就与其妻孙**到了岳母徐某家,派出所的民警正在处警。过了约二十分钟,孙*拿着一把钢叉到其岳母家中,说“艳*我用铁叉叉死你”,说着就用钢叉朝孙*甲扎去,听到有人喊“用手机录像”,孙*就拿着钢叉出去了,外边乱骂。孙**正准备关门,孙*一脚将孙**跺倒在地。其出去就和孙*的儿子厮打在一起,孙*过来打,其就和孙*厮打在一起。

⑶受害人孙**的陈述。2015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其在家听到其母徐*喊他,出去时见徐*躺在地上说被孙*打了,其就与孙*厮打在一起,孙**、汪**过来劝开了。派出所民警过来处警都走了。过了一会儿,孙*拿着一把钢叉到其家中照其身上打,其用胳膊挡,钢叉扎到其左手背,其左上衣袖也被叉烂了。孙*丁开始用手机录像,孙*就往外跑。孙*的两个儿子堵住其门骂,其出去被孙*丙用凳子砸了一下,起与孙*丙厮打起来。其面部被孙*丙用刀划伤了。

3、证人证言

⑴孙**、许**的证言。2015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其接到孙**的母亲徐*的电话,说孙*打她了,让其过去录像。其夫妻就到了徐*家,派出所的民警正在处警。过了一会儿,孙*拿着一把钢叉到徐*家中,对孙*甲说“我叉死你”,就用钢叉朝孙*甲扎了一下,孙*甲的手流血了,袄袖也被扎烂了。孙**就拿手机录像,孙*一看就跑出去了,孙*的两个儿子堵住其门骂,孙**与孙**就出去对骂。孙*的媳妇、儿媳开始打孙**,孙**的丈夫许**把其拉开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

⑵轩*的证言。2015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其听说丈夫孙*与徐*家生气嘞,就赶到现场,见孙*甲、徐*、孙**正将孙*打倒在地。徐*用棍打其胳膊上了,孙**将其摁倒,徐*又用拳头打其头部。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处警。后来孙*又回去了,其拉着两个儿子不让回去,等其与两个儿子走到时,孙*已被打倒,双方就打了起来。对方的人回去之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

⑶孙**的证言。2015年2月13日下午三点,其接到其母轩某的电话,说其父孙*被孙*甲等人打伤了,就往家赶。走到慢雪东地的鸡厂时遇见孙*受伤很重,就开车回到孙*甲家门楼下,孙*拿个叉子跑到徐*家门里,刚过门楼子就跑出来了。双方在门外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孙*甲用棍打其头部和腿部,徐*的女婿拿了一个板凳,其父母都被打倒在地。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

⑷孙燕杰的证言。2015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其接到其妹孙**的电话后,就与其丈夫段*到了其母徐某家,派出所的民警正在处警。过了约二十分钟,孙*拿着一把钢叉到其母家中,说“艳*我扎死你”,说着就用钢叉朝孙*甲扎去。其母喊“拍下来”,其妹孙**拿手机一拍,孙*就拿着钢叉出去了,躺在地上。其从门口回到院里,孙*就把其摁倒在地,而后和他两个儿子与孙*甲打在一起了。其丈夫过来劝,派出所的民警就来到了。

⑸孙**的证言。2015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其到徐*家门口时,见孙*甲与孙*正在厮打,孙*的妻子轩某过来后,双方就不打了,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各自走了。孙*的腿这时没有伤。

4、物证-棉袄(照片)。证明孙*甲被叉烂袄袖的情况。

5、书证

⑴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孙*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

⑶和解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段*、徐*、孙**、孙**与孙*、孙*丙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段*赔偿孙*、孙*丙等人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孙*、孙*丙等人对段*的行为表示谅解。

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打架现场情况。

6、视听资料。证明双方打架的部分过程。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来源真实,内容可信,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虽有异议,但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庭审后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后,孙*、孙*丙与段*、徐*、孙*甲、孙*丁达成和解协议,段*、徐*、孙*甲、孙*丁对孙*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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