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英**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英**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济源市**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4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洛阳英**限公司自愿以其公司所有的豫CXXX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英**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济源市**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4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原告洛阳英**限公司所有的豫CXXX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和设定再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