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瑜诉被告南阳中**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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