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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刘*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登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刘*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登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刘*某退缴的涉案款项人民币7382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刘*某仍不服,均以无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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