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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有限公司与闫黑旦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闫黑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焦作市**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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