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兴**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817元,减半收取1408.5元,由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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