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为2153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黄*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与被告冯家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限公司与郑州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限公司与通道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限公司与通道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长有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闫黑旦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限公司与山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