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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限公司与焦作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为2153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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