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限公司诉被告通道侗族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胡*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黄*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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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长有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闫黑旦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限公司与山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