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司)与被上诉人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迈**司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迈**司于2016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迈**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