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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