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嵩**限公司诉被告嵩山**禅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嵩**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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