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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嵩**限公司与嵩山**禅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嵩**限公司诉被告嵩山**禅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嵩**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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