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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郜*占诉被告郑州市**团有限公司、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占诉被告郑州市**团有限公司、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原告郜*占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郜*占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郜*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郜二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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