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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祖国、练祖境与戴**、周*、浙江天**限公司,曾洪*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练祖国、练祖境与被上诉人戴**、周*、原审被告浙江天**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曾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练祖境及练祖国、练祖境共同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戴**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远,原审第三人曾洪*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浙江天**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练祖国、练祖境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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