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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总工会与香港兆**限公司、驻马店兆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驻**总工会与被告香港兆**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司)、驻马店兆*花**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兆**司、兆*酒店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兆**司、兆*酒店认为:一、本案为重大涉港案件;二、驻马店市任何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既存在越权,又属于违宪,故本案应移送到河南**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1、经查,被告兆**司注册地在香港,故该公司属港资企业,本案应属涉港案件。2、根据《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3、针对上述规定,河南**民法院于2007年下发了《河南**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豫高法[2007]99号),该通知的第二条载明:郑州、洛阳、漯河**民法院和洛阳**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规定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民商事案件。4、为进一步明确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河南**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该通知规定:漯河**民法院管辖漯河、信阳、驻马店、周口四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兆**司的注册地位于香港,属于港资企业,本案又是因双方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民商事纠纷,故本案应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据法释[2002]5号文件的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其均不在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法院之列。又根据豫高法[2007]99号通知和豫高法[2005]86号通知的规定,郑州、洛阳、漯河**民法院和洛阳**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规定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民商事案件,其中漯河**民法院管辖漯河、信阳、驻马店、周口四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因本案纠纷发生在驻马店市,故本案应由漯河**民法院进行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漯河**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香港兆**限公司、驻马店兆荣花**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漯河**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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