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诉被告郑**有限公司、郭**、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郑**有限公司、郭**、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杨*名下位于郑州**族区的房屋一套、担保人曾**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杨*名下位于郑州**族区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曾**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一套。

三、冻结被告郑州亨**限公司、郭**、赵**下银行存款18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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