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郑**有限公司、郭**、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杨*名下位于郑州**族区的房屋一套、担保人曾**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杨*名下位于郑州**族区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曾**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一套。
三、冻结被告郑州亨**限公司、郭**、赵**下银行存款18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