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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恒**有限公司与东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阿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上诉人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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