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所有的鲁P×××**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李**所有的鲁P×××**代牌汽车一辆。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