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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郭西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9年8月4日和2011年3月23日,被告李**两次欠原告郭**现金2200元和19000元,并立欠条两张。一张欠条注明:“欠条,今欠到郭**现金贰仟贰佰元整,2009年8月4日”。另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到郭**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欠到人李**,2011年3月23日”。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告郭**举证的被告李**给原告郭**出具的欠款2200元和19000元的《欠条》二张。该两份《欠条》证实了被告欠原告欠款21200元的欠款事实。

2、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郭**持有被告李**给其出具的欠款2200元和19000元的两张欠条,向被告李**主张债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应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关于原告郭**主张欠款被告李**应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被告辩称的欠款系合伙债务,已经结清,不应偿还等的抗辩理由,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欠款是合伙债务,证据不足。因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欠原告郭**现金人民币2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郭**。二、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1、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只有审判长一个人在台上独任审理,没见到合议庭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该欠条是三个人合伙期间,为办理公共事务打下的,是合伙债务,不应当由上诉人个人承担,且在散伙时有一个证人证言,原审没有认定,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郭**答辩称,原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原审中庭审笔录记载开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有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故原审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审中有上诉人李**书写两张欠条证实该借贷关系存在,且上诉人李**对该欠条真实性并无异议,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各提供第三人魏*所书写证人证言,但两份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充分证实该两笔欠款系三人合伙修路款及挖掘机工资款,故上诉人上诉称该两笔欠款并非其所欠被上诉人郭**的欠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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